根据劳社厅发【2008】5号《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等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》要求,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,积极推进正规化、专业化、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人才队伍建设,进一步提升企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,培养一支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资队伍,特开设此次培训认证班。
近年来相继发生劳动关系争议重大事件后,劳动者、企业之间和谐的劳动关系开始进入公众视野。劳资纠纷一旦处理不好,十分容易引发社会问题。在此背景下,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作为一个国家新职业浮出水面,正逐渐成为职场中的新宠儿。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属于国家公布第十批新职业里第一项,职业代码可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查询,职业代码 X4-07-99-17。
从2013年起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关于劳动协调方面的各项政策,用人单位将必须专门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,专职负责处理劳动关系事宜,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贡献。将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队伍纳入用人单位年度劳动监察书面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各地工会也逐步做出硬性要求,各工会维权部门必须配备劳动关系协调人员,实行持证上岗。另凡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都应取得行政许可,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至少要配备4名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,并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方可经营。
欢迎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人员报名参加。具体事宜如下:
一、培训对象:
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人事、劳动、招聘、工资(薪酬)、劳动合同、集体合同、保险管理等协调协商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;各级工会相关人员;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准备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。
二、授课鉴定内容:
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(师)《国家职业标准》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。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:
(一)劳动标准实施管理; (二)劳动合同管理;
(三)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; (四)劳动规章制度建设;
(五)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; (六)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。
三、证书颁发及性质:
证书名称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
发证机构: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
认证等级:国家职业资格一级(高师)/二级(师)/三级(员)
《劳动关系协调师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。可登录国家职业资格网站(WWW.OSTA.ORG.CN)查询证书。证书统一编号,全国通用、终身有效。享受高技能人才待遇,获得相关在职薪金补贴、退休金、入户申请等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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